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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审批信息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福建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6-13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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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工业路298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工业路******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本项目迁建后全厂年产鱼糜制品300吨、米面制品50吨、肉糜制品10吨。项目新增投资1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冷却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1.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燃气锅炉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标准,通过一根18米排气筒(DA001)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非工业区排放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包装材料、食材废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50万立方米项目

 

******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50万立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机制砂50万立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更新村山仔尾103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更新村山仔尾******有限公司现有生产厂房及用地作为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拟新增建设1栋钢结构厂房作为原料堆场,并配套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总占地面积3900㎡。项目预计年产机制砂50万立方米,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废水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混凝土浇筑养护等,严禁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所租用民房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应达到防雨、防溢流、防渗漏的要求,极端天气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溢。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应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蔬菜标准后,用于周边村庄(更新村)农田浇灌。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破碎及筛分废气经“集气装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机油、废机油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废渣土、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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